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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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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通則

下文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以下簡稱: “銷售通則”)適用於博世(上海) 安保系統有限公司,位址為上海市福泉北路333號(以下簡稱為: “博世”)作為對價向客戶(以下簡稱: “客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客戶的標準商業條款不適用;博世在此明確拒絕客戶的標準商業條款。即使在採購訂單或客戶的其他檔中提及其標準商業條款,並且博世在該等情況下沒有明確拒絕此類條款,客戶的標準商業條款也不應適用。

1. 有效期

除非明確撤回,博世的報價在其中規定的期限內有效,或(未規定期限時)在報價之日起的三十(30)天內有效。任何訂單只有在書面確認(包括傳真和電子郵件)或通過自動系統(例如:博世的EDI系統確認(“訂單確認”)方可生效。儘管有上述規定,博世履約的前提條件是:不存在因適用國家、美國、歐盟或國際外貿法規或任何禁運或其他制裁導致的障礙。客戶應提供出口、運輸和進口所需的所有資訊和單據。

2. 訂單輸入-確認-取消

收到客戶訂單之後,博世將提供訂單確認書,其中包含訂單中指定產品的資訊、價格、附加費(如有)和預計的交付日期。未經博世的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取消訂單或任何訂單中條目。與訂單取消相關的一切費用(尤其是現成品或定製品)將由客戶承擔。

3. 價格和附加費;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產品價格應為博世公佈的價格表中規定的價格,加上法定款項的增值稅和其他法定間接稅。博世可以修改價格表,並應就任何此類修改進行溝通,目前客戶已經無條件接受此類修改。
博世保留收取附加費之權利,特別是小額訂單費或快遞(空運)運費以及客戶要求的任何其他服務費,如標籤費、包裝費或測試費等等。
在FCA裝運的情況下,博世要求客戶在博世通知貨物準備提貨後的3個工作日內,從博世規定的倉庫安排提貨。如果採用FCA國際貿易術語,且貨物在博世倉庫停留超過2周,則在產品須按照發票總額,從第4周開始,繳納指定的附加費。
根據附件“年度價格協定”的規定,每份訂單都將收取一定百分比的手續費
標準運費適用於以下運輸方式:
歐盟內陸運輸指令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條例中定義的危險品。
空運貨物(基於DAP目的地交貨價):
所有產品(危險品除外)銷售值的指定百分比:
如果是危險品,則為銷售價值的指定百分比
公路運輸貨物(基於DAP目的地交貨價):
銷售價值的指定百分比
備註: 卡車托運無法到達的目的地將採用空運,並收取相關費用。參見上文空運標準。

海運(以CIF目的港到岸價為基礎):
銷售價值的指定百分比
每份訂單將收取指定的最低運費
在DAP國際貿易術語的情況下,雙方將商定貨物交付的具體倉庫。其他目的地需繳納附加費,具體在各自的銷售協議中進行約定。
博世保留根據全球燃料價格波動隨時修改所有價格的權利,就此無需事先通知,客戶已無條件接受修改。所有費用始終適用於每個訂單。
如果客戶選擇FCA運輸,作為一項義務,必須向博世提供交貨證明。交貨證明應理解為可清楚識別的海關文件,如目的地海關檔的副本或CMR的原件(由客戶、貨代和博世簽署)。如果海關檔未能在出口清關後60個西曆日內清關,並返還,博世保留向客戶收取銷售價值額外費用的權利。附件“年度價格協定”中規定了該額外費用。

4. 文件

所有與產品及其維護相關的技術資訊均為博世財產,除非旨在作為使用說明或廣告材料,否則未經博世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或複製、翻印、傳播或傳達給協力廠商。
如果客戶需要以下(非詳盡)清單中提到的一份或多份文件或證書,博世將收取檔費(每份訂單),包括附件“年度價格協定”中提到的手續費:

  • 商會原產地證書
  • 經商會認證的文件
  • 領事館或大使館認可的檔
  • ICIGI核對總和證書
  • 單獨的裝箱單
  • SASO或KUCAS證書
  • 保險憑證

5. 貿易條件

本文貿易條件應按照國際商會發佈的最新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予以解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年版》)。一般來說,DAP對於歐盟和歐洲經濟區內的國內運輸屬於強制性的貿易條件,而FCA適用于向非歐盟國家的出口業務。

6. 測試

產品經過檢驗,並在可行或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在發貨前接受標準工廠測試。如果需要在客戶或其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特殊)測試,此類測試必須由客戶在訂單輸入時予以指定,並且如果博世同意,應在發貨前進行測試;與此類特殊測試相關的所有費用將由客戶承擔。如果在產品準備好接受測試的十四(14)天通知後,客戶方延遲參加此類測試,測試將在客戶缺席的情況下進行,並應被視為在客戶在場的情況下已經進行了測試。

7. 交貨

7.1 無論產品是由博世交付給客戶(DAP客戶地點),還是由客戶從博世(FCA博世地點)提貨,產品應按照相關訂單確認書的規定,交付給客戶,訂單確認書應規定適用於訂單的具體國際貿易術語。
如果採用國際貿易術語FCA,客戶應在博世通知客戶產品準備就緒後的3個工作日內,從博世的場所或博世在交付前可能建議的其他地點(下稱“提貨地點”)進行提貨。如果客戶未能提貨,則博世有權儲存產品,而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承擔,直至產品交付。儲存期最長為30個西曆日,超過此期限後,博世可自行決定取消訂單。
只有客戶履行付款義務(訂單付款)和責任,博世才會在初始訂單確認後的30個西曆日內交付產品。如果該要求未得到滿足,產品的預訂將被取消,這意味著新的訂單和交付日期將僅在滿足上述付款標準時得到確認。

7.2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軟體以文檔中指定的版本交付給客戶或可供客戶下載。客戶負責安裝軟體。如果軟體是在資料介質上使用,或者是預裝在目標硬體上的,則可能不包含文檔中指定的版本。博世的交付義務應以客戶實施為前提。客戶有義務實施軟體。

7.3 如果博世延遲交貨,客戶應根據博世的要求,在合理的時間內,聲明客戶是否堅持交貨或是否根據以下規則,主張其其他法定權利:

如果延遲交付,客戶只能根據法定條款撤銷合同,前提是博世對延遲承擔責任。
第11條應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適用于客戶申請索賠。
博世可接受部分交付和部分的發票,但是博世不能合理地期望客戶接受此類方式。
客戶不得因不重要的缺陷而拒絕收貨。

8. 退貨

除非產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或客戶未在採購訂單中訂購,博世沒有義務接受任何產品的退貨。如果博世通過退貨商品授權書(RMA)書面同意產品的退貨,則產品應按照博世的指示進行運輸;所有退回的產品必須由客戶預付託運保險和運費,並包裝在未開封的原始包裝中。
每個商業退貨請求的授權有效期為3個西曆周(即收到授權書後21天)。產品必須按照退貨單中的規定運輸。在此期限後,退貨授權書自動過期,退回的產品將被視為未經授權的退貨。
根據客戶要求,博世還可以安排逆向運輸,收取退貨手續費。所有的運輸費用,包括可能的稅收和關稅,將向客戶收取。
收貨人拒絕產品並不構成活動商業退貨授權。被拒絕的產品將被視為未經授權的退貨。未經授權的退貨應由客戶承擔費用。博世招致的運輸、稅費、關稅和所有其他費用將向客戶收取。

9. 付款條件

除非博世與客戶另有約定,例如在銷售協定或銷售協定的附件“年度價格協定”中另有約定,否則購買價款應在簽訂合同時支付(例如:單一訂單確認書),並應在裝運/運輸前轉入博世的銀行帳戶。在這種情況下,博世可能要求銀行擔保或不可撤銷信用證。
信用額度由延期付款條款和信用限額組成,信用限額是基於客戶的可靠信譽度。博世可以在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後,取消上述信用額度。
如果客戶對銷售協定或單一訂單確認書的價值沒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但希望延長付款期限,可以通過銀行付款保函或不可撤銷信用證(見下文)提供付款的擔保。

  • 如果發票款項未在附件“年度價格協定”中約定的付款期限內支付,則視為客戶違反協定,博世沒有任何警告或通知的義務。未決訂單或新訂單將暫停交付,直到客戶付清全部到期金額。
  • 在違約的情況下,客戶必須以每天0.1%的利率支付利息。博世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 如果客戶未能履行或博世預計客戶不會履行與博世簽訂的銷售協議項下的到期付款,或在訂單確認之前或之後,博世懷疑客戶不具備付款能力,博世有權中止其在銷售協議項下的義務,直至客戶為履行銷售協定提供了足夠的付款擔保為止。
  • 博世有權將付款計入最早的未結清應收賬款。。
  • 如果客戶拖欠付款,博世有權要求立即支付業務關係下到期且確定的所有應收賬款。此外,博世不會履行未完成的交付義務,除非客戶提供預付款或提供擔保。但是延期付款並不排除其享有的這一權利。
  • 客戶僅有權抵銷反申索,並在反申索無可爭議、具法律約束力或成為待決案件後可隨時作出判決的情況下才會扣留款項。

銀行付款擔保
附件“年度價格協定”中規定的與採購量相關的公司義務的履行應由一流銀行開立的銀行付款保函進行擔保,該保函應由公司在銷售協議(和/或特定銷售訂單)簽署後不遲於10天內交付給博世。銀行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必須延長至銷售協議(和/或特定銷售訂單)的整個期限外加3個月。

不可撤銷信用證
為履行公司與特定銷售訂單或專案協定相關的義務,公司應在上述特定銷售訂單或專案協定確認後的二十一(21)天內,提供一份以博世為受益人的不可轉讓且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該信用證由一流銀行開具,適用巴黎國際商會現行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除非另有約定,公司應以約定的貨幣,向博世支付所有應付款項。信用證應以現金支付,並附有博世可接受的銀行確認。如果交貨日期在上述二十一(21)天期限內,信用證的最低有效期應等於交貨期限,並應根據博世的要求延長。如果同意分批交貨,信用證應規定按比例付款。

10. 貨物缺陷

10.1 因缺陷引起的索賠限於自產品交付之日起12個月內(根據適用的國際貿易條款,自風險轉移之日)。 如果適用的強制性立法規定了更長的時效期限,則上述規定不適用。

10.2 只有博世在合同簽訂前提供的、或在單獨檔中約定的產品說明(例如 在檔或目錄中)方可對產品的品質具有約束力。這尤其應包括其資訊技術的安全特徵。其中包含的細節應僅被理解為性能規格,而非品質之保證。僅當博世在簽訂合同前以書面形式明確指定的保證時,才提供保修義務。博世不承擔任何進一步的品質責任,特別是,並非由博世分銷合作夥伴的公開聲明或廣告引起的品質問題,更是如此。博世沒有義務提供任何超出缺陷責任的保修服務。

10.3 以下不構成品質缺陷:

  1. 自然磨損;
  2. 由於不適當的處理、儲存或安裝,或不遵守安裝和搬運規定,或過度磨損或使用,或不適當的操作、調試或維護措施,在風險轉移後,產品的品質問題或由產品造成的損害;
  3. 由不可抗力、合同中未預見的特殊外部影響、或由於超出合同中預見的用途或習慣用途的產品使用行為,以及對於軟體而言由病毒造成的產品損壞;
  4. 客戶或其他協力廠商對產品的改造(除非缺陷與改造不存在因果關係);
  5. 由客戶的應用程式錯誤導致的軟體故障,且在仔細查閱文檔的情況下,此類故障本應是可以避免的;
  6. 因軟體在非博世認可的操作環境中使用而導致的錯誤,或因目標硬體、作業系統或其他製造商的軟體故障而導致的錯誤。

10.4 如果在限制期內出現品質缺陷,博世可自行決定通過補救缺陷或提供無缺陷產品來解決缺陷。 www.BoschSecurity.com/de或其服務部門提供的博世服務政策應適用於以下品牌的所有產品:BOSCH, Dynacord, Electro-Voice, RTS 和Telex(以下簡稱“產品”)。
博世可自行決定通過更新/補丁/缺陷修復/升級或指示解決方法來補救軟體缺陷;後者僅在客戶合理接受的範圍內,考慮到缺陷的影響和指示的變通解決方案的情況。秘書7.2應比照適用。

如果博世向最終使用者提供自願產品保修服務,保修期及相關條款和條件將在www.BOSCHSecurity.com服務頁面下的產品保修聲明中予以說明。

10.5 任何關於錯誤發貨和/或明顯損壞的投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提出,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于客戶收到產品後的7個工作日。在客戶發現其他缺陷後,客戶應立即發出書面通知,不得無故拖延。博世收到投訴通知的日期視為客戶投訴日。投訴通知應包含缺陷的描述和/或(如果是軟體)缺陷發生的時間和詳細情況。如果未及時通知缺陷情況,則博世不接受因缺陷引起的索賠。

11. 責任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博世才有責任因違反合同和非合同義務而支付損害賠償金和違約賠償金(以下簡稱“損害賠償金”)

  1. 博世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2. 屬於故意行為導致的致命傷害、身體傷害或傷害;
  3. 提供了品質方面或耐久性保證;
  4. 重大合同義務的重大違約行為;此類合同義務應被認為是實質性的,在履行時,能夠使合同完全正確地執行,並且客戶可以定期依賴其遵守情況;
  5. 根據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責任;或者
  6. 其他強制性責任。
  7. 根據適用的產品責任法規的強制性法定責任。

但是,違反實質性合同義務的損害賠償僅限於可預見的,屬於這類合同的典型損害(除非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是由於致命傷害、身體傷害或健康傷害,或者是由於品質保證導致的賠償。基於博世違反義務的合同典型和可預見的損害賠償金額相當於:客戶根據受影響訂單支付的款項,但不得超過400,000元人民幣。

無論索賠的法律性質如何,超出第1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均不被博世接受。這尤其適用於因締約過失(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出現的過失)引起的損害賠償要求,以及因其他違反義務行為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的侵權索賠。
就博世排除的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同樣也適用於博世員工、代表人以及博世雇傭的履行義務的人員的個人損害賠償責任。
不利於客戶的舉證責任的變更與上述規定無關。
儘管本節有任何約定,博世在銷售協議項下的最大責任僅限於訂單價值。

對於軟體,博世不對客戶因錯誤操作或不符合指定用途的使用行為而導致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2. 保密

客戶同意在任何時候對任何和所有與產品相關的技術、商業和財務資料相關的資訊嚴格保密,包括但不限於軟體(如適用)以及博世業務和合同的保密資料(統稱為“保密資訊”),並在博世首次要求時立即歸還所有有形的保密資訊。客戶同意(i)僅在執行本協議所需的範圍內使用保密資訊,以及(ii)採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保密資訊或向執行本協定不需要向其披露保密資訊的任何人和/或協力廠商披露此類保密資訊。

13. 出口管制

交付產品和服務(合同履行)應遵守以下規定:國家或國際出口管制法規,特別是不會對履行造成障礙的禁運或其他制裁。客戶承諾:提供出口和裝運所需的所有資訊和檔。由於出口檢查或批准程式造成的延誤,影響交貨日期時,博世不承擔責任。如有必要,可不予批准,或如果交付和服務不能被批准,合同應被視為僅適用於未受影響的部分。
如果博世為了遵守國家或國際法律規定而有必要終止本協議,則博世有權不經通知客戶就終止本協定。在這種終止的情況下,客戶不得因終止協定而對任何損害或其他權利提出索賠。
當將博世交付的產品(硬體和/或軟體和/或技術以及相應的檔,無論它們以何種方式提供)和博世開展的工作和服務(包括各種技術支援)轉讓給協力廠商時,客戶必須遵守國家和國際(再)出口管制法的相應適用條款。

14. 終止權

14.1 如果客戶違反合同,特別是拖欠付款,儘管有其他合同和法定權利,博世還有權在向客戶發出違約通知,並給予合理期限,要求客戶補救違約行為,如客戶未能補救,則可終止合同。

14.2 如果客戶暫停付款,或者如果客戶或任何協力廠商申請破產或與其資產相關的類似程式以清償債務,博世有權終止合同,而無需給予補救違約行為的期限。在以下情況下,博世也有權終止合同,無需給予補救違約行為的期限:

  1. 客戶的公司資產狀況應嚴重惡化或存在惡化的風險,並因此危及客戶對博世的付款義務的履行,或
  2. 客戶公司資不抵債或負債過多

14.3 在聲明此類終止之後,客戶應立即允許博世代表接觸博世保留所有權的產品,並交出此類產品。在及時發出相應通知後,博世還可以出售博世保留所有權的產品,以抵作對客戶的到期索賠。法定權利和索賠不應受到第14節規定的限制。

14.4 客戶應擦除所有資料介質、軟體副本,包括第。23.2節中規定的備份副本和提供使用的檔,或銷毀此類檔,並根據要求,向博世書面確認。

15. 不可抗力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定義見下文),因此受到延誤或損害的一方應儘快通知另一方,但無論如何應在不可抗力開始後七(7)天內發出通知,說明不可抗力的性質以及預計持續時間。

如果由於不可抗力或博世不負責的其他中斷事件導致無法在交貨期限內交貨,則應延長約定的交貨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超過六十(60)天或預計將持續超過六十(60)天,則受影響方有權通過簡單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另一方無權提出任何損害索賠。否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將被中止,直到雙方以書面形式重新締約為止。

“不可抗力”應理解為是指並包括:由天災造成的損害或延遲(天災是指自然現象,如地震和洪水、火災)、任何政府(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行為或法規或法令,包括影響次級供應商的行為、恐怖襲擊和行為、暴亂、戰爭、疫情、大流行病、海難、進出口限制、封鎖、能源供應限制或其他原因,無論與上述原因相似或不同,不可預見且超出雙方的合理控制的,並阻止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定或採購訂單項下的任何義務的其他事件。不可抗力也包括影響博世或其子供應商的勞工行動。也包括採購原材料的困難以及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供應商交貨不足或延遲。

目前新冠疫情正在蔓延,其持續時間和影響對各方來說是不可預測的事件。受影響國家針對這一流行病所採取的措施的持續時間和進一步效果對各方來說都是不可預測的情況。在此背景下,雙方明確將新冠疫情定義為不可抗力事件。

16. 所有權的保留

16.1 博世保留對交付產品的所有權,直至博世根據現在和未來的業務關係有權獲得的所有索賠得到完全履行為止。

16.2 就博世保留所有權的產品所需的維護和檢查工作而言,客戶必須自費按時開展此類工作。

16.3 客戶有權在客戶業務的適當過程中,加工產品或將其與其他產品連接。作為上述第16.1條規定的博世索賠的擔保,博世應獲得此類加工或連接產生的產品的共同所有權。客戶特此將該共同所有權轉讓給博世。作為附屬的合同義務,客戶應免費儲存博世保留所有權的產品。我們的共同所有權對應份額之金額應由產品價值(根據包括增值稅在內的最終發票金額計算)與加工或連接時通過加工或連接創造的產品價值之間的比率,進行認定。

16.4 客戶有權在正常業務過程中,通過現金支付或保留所有權的方式,銷售產品。客戶現在已經向博世轉讓了所有權利主張以及客戶在進一步銷售產品時有權享有的所有附屬權利,無論產品是否經過進一步加工。被轉讓的權利主張作為上述第16.1條規定的權利主張的擔保。客戶有權收取轉讓的權利主張。如果客戶未能按照第16.4條的規定,履行其對博世的付款義務,拖欠付款,暫停付款,或者如果客戶申請破產程式或與其資產有關的類似程式以清償債務,博世則可以撤銷客戶的權利。如果客戶的資產狀況嚴重惡化或有惡化的危險,或者如果客戶破產或過度負債,博世也可以根據第16.4條撤銷客戶的此類權利。

16.5 一經博世要求,客戶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博世,博世保留所有權或共同所有權的產品銷售物件選擇權,以及客戶根據此類銷售有權享有的權利主張,並且客戶應向博世出具與權利主張轉讓相關的經正式認證的契約,而費用由客戶承擔。

16.6 客戶無權對博世保留所有權或共同所有權的產品或轉讓給博世的權利主張進行任何其他處置。客戶必須立即通知博世所有或部分屬於博世的產品權利或主張的任何附加或其他損害。如果因協力廠商將博世安全系統作為保留財產或抵押品扣押,以及在無法從協力廠商處取回產品的情況下,重新製作產品而產生費用,客戶應承擔全部費用。

17. 智慧財產權

17.1 如果智慧財產權現在或過去由客戶、客戶直接或間接持有其大部分股份或投票權的企業所有,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客戶大部分股份或投票權的企業所有),那麼,博世對因(涉嫌)侵犯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或工業產權或版權(以下簡稱: “智慧財產權”)而產生的責任概不負責。

17.2 除非至少有一項智慧財產權家族的智慧財產權已由歐洲專利局或以下國家之一公佈,否則博世不對因(涉嫌)侵犯協力廠商智慧財產權而引起的索賠承擔責任: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國、英國、奧地利或美國。

17.3 客戶必須立即通知博世(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以及已知這方面的侵權風險,並在博世的要求下,盡可能允許博世進行訴訟(包括非司法程式)。

17.4 博世有權自行決定獲得侵犯智慧財產權產品的使用權,對其進行修改,以使其不再侵犯智慧財產權,或者用不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同等替代產品,進行替換。如果博世在合理的條件下,或在合理的時間內,無法做到這一點,客戶應(在客戶允許博世進行修改的情況下)享有法定的解約權。根據上述前提條件,博世也應享有解約權。客戶對博世的追索權,僅在客戶未與其客戶達成任何協定的情況下有效,並且該協議必須比因缺陷而提出的法定索賠產生更大的影響,例如和解協議。即使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尚未被具有既判力的法院裁定或未被博世認可,博世也有權根據第18.4條第一句條款自行採取行動。

17.5 如果客戶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負有責任,或者如果客戶在針對協力廠商索賠的抗辯中沒有給予博世合理程度的支持,則博世不接受客戶的索賠。

17.6 如果產品是按照客戶的規格或說明製造的,或者如果(所謂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是由於與非博世生產的另一種產品一起使用引起的,或者如果產品的使用方式是博世無法預見的,則博世不接受客戶的索賠。

17.7 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索賠時效為自送達之日起12個月。

17.8 第11條在所有其他方面規定了在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情況下支付損害賠償的義務。

17.9 第11條應相應地適用於基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索賠的時效法規。

18. 逆向工程

18.1. 未經博世事先同意,客戶不得對提供給博世使用的產品進行任何觀察、檢查、逆向工程或測試(所謂的逆向工程)。

18.2. 除18.1條外.就軟體而言,根據22.1條,客戶無權處理、更改、實施反向工程、反編譯或反彙編其中的程式碼或其中的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建立原始程式碼,或產生源自軟體的作品。

19. 資料使用和資料保護

19.1.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博世有權存儲、使用、轉讓和/或利用客戶提供和創建的與軟體相關的所有資訊(除個人資料外)用於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例如:統計、分析和內部使用目的。該權利是無限的和不可撤銷的權利。

19.2. 就處理個人資料而言,博世遵守法定資料保護條例。

20. 雜項規定

20.1. 如果某一條款無效或變得無效,其餘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無效條款應由最接近原始無效條款的經濟意圖的可接受之條款所取代。這應相應地適用於本通則中的任何條款。

20.2. 本協定以及本協定項下達成的任何協定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其衝突規則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不予考慮。
因本協定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或可能因本協定的有效性問題而產生的爭議,最終應根據位於上海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的仲裁規則裁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軟體的附加條件

21. 定義

21.1. 文檔: 根據指定目的使用軟體所需的所有資訊。

21.2. 自由/開源軟體: 免費和開放源碼軟體以及免版稅許可下的協力廠商軟體。

21.3. 保密資訊: 符合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資訊。

21.4. 許可類型: 確定軟體的使用範圍和使用者數量。博世區分以下許可類型:

  1. 單一/工作站許可證: 該軟體可以在一個單一的目標硬體設備上使用。
  2. 批量/多份/多重許可證: 特定數量的單個許可證。
  3. 網路/伺服器/副本或浮動許可證: 該軟體可以安裝在網路服務器和/或併入本地網路的任何數量的目標硬體設備之上。在這種情況下,軟體只能在一定數量的目標硬體設備和/或工作站上同時使用。
  4. 公司許可證: 該軟體可以在客戶企業的約定機構中使用。

21.5. 許可證覆蓋不足: 超出約定的使用權使用軟體。

21.6. 產品: 商品和/或軟體。

21.7.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和無效支出的補償,定義見德國民法典(BGB)第284條。

21.8. 產權: 工業產權或協力廠商版權。

21.9. 軟體: 博世交付範圍中包含的獨立軟體,或者快閃記憶體到貨物或目標硬體上的軟體。

21.10. 商品: 博世交付範圍中包含的交付材料項目。

21.11. 目標硬體: 安裝軟體的商品或客戶設備

22. 許可證/軟體的標的

22.1. 軟體的說明在文檔中列出,在簽訂合同前,客戶將根據要求提供該文檔。

22.2. 只要可行,軟體包括可執行程式碼和電子形式的相應文檔,以及安裝說明,除非軟體自行安裝。在符合22.1條前提下、原始程式碼不構成合同標的物的一部分。

22.3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軟體以文檔中指定的版本交付客戶或可供客戶下載。客戶負責安裝軟體。如果軟體是為在資料介質上使用而提供的,或者是預先安裝在目標硬體上的,則可能不包含文檔中指定的版本。博世的交付義務的前提應客戶實施軟體。客戶有義務實施軟體。

22.4 交付的產品可能不包含最新版本的固件。為了盡可能實現最佳功能、相容性、性能和安全性,客戶承諾:在將交付的產品投入運行之前,檢查並將其更新為最新固件版本。為此,請遵循用戶手冊中的說明。對於因交付的產品使用過期固件而導致的任何損壞,博世不承擔任何責任。

23. 開源軟體

23.1. 該軟體可能包含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交付軟體時,將向客戶提供包含的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的最新清單,以及相應的適用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許可條款。如果套裝軟體含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元件,客戶對這種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元件的處理,應主要受相應的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許可證的限制,此類條款必須優先於所提供的產品或相關軟體的任何有衝突的許可證條款,客戶有義務遵守此類條款。有些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可能要求履行所提供的純粹資訊之外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客戶的客戶和/或消費者(視情況而定)有權向客戶申請額外的開源處理。根據要求,博世將根據第23.4條向客戶提供該額外的開源處理。
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許可證下的權利被授予給使用者,如果將產品的副本傳遞給另一方,相應的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許可證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任何包含的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的分發行為(在某些情況下,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許可證提供了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的作者/許可人對協力廠商的直接許可證)。對於許多自由/開源軟體許可證,博世本身既不能授予權利也不能為客戶獲得此類權利。適用的自由/開源軟體許可證可在自由/開源軟體提供商的互聯網地址上獲得,或應客戶要求,由博世提供。

23.2. 博世保留在實施(包括更新、升級、補丁或錯誤修復)或新版本的過程中,在軟體中引入新的或更新的自由/開源軟體的權利。相應的自由/開源軟體許可證將隨實施的交付一起提供。此外, 22.1條應相應適用。

23.3. 軟體中包含的自由和開放源碼軟體對軟體的銷售價格沒有影響,因此將在沒有許可費或任何其他金錢補償的情況下提供。

23.4. 除了履行其自身因包含的自由/開源軟體而產生的許可義務之外,博世不提供任何支援服務來履行客戶因包含的自由/開源軟體而產生的許可義務。

23.5. 如果軟體產品也由協力廠商提供商提供,且不被視為自由/開源軟體,博世保留根據協力廠商提供商的相應專有條款和條件轉讓此類軟體產品的權利。此類軟體產品只能與產品一起使用。

24. 使用權

24.1. 交付軟體後,客戶應獲得非獨家權利(在時間上不受限制)可根據各自的許可類型並按照此類條款和條件遵守文檔規範使用軟體。但是僅允許在約定的目的地國家使用。在沒有明確協定的情況下,則是客戶登記所在國。

24.2. 客戶可以根據需要準備和使用軟體的備份副本。備份副本必須並盡可能標注原始軟體的版權聲明。客戶在使用備份副本時也受通則之約束。

24.3. 客戶只能聘請協力廠商來採取符合23.2條的措施。但是不得是博世的競爭對手,除非客戶證明不存在洩露博世重要保密資訊的風險。

24.4. 如果博世向客戶提供更新版本(包括升級、更新和/或補丁或錯誤修版本)和/或軟體的新版本,此類版本也受本通則條款之約束,除非它們是單獨協議的一部分。一旦安裝了新的軟體版本,客戶對先前版本的權利將在一個月的過渡期後終止。14.4條適用於軟體被退回的情況。

24.5. 客戶不得轉授許可。但是,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客戶可以將授予的使用權轉讓給協力廠商,同時停止自己的使用行為:

  1. .如果該軟體是與目標硬體設備一起獲得,則該軟體只能轉讓給協力廠商,以便與該目標硬體一起使用。這適用於浮動許可(27.4條第iii款),但前提是,只有在全部轉讓的情況下,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連同可能使用該軟體的每個目標硬體設備一起轉讓之時,客戶才可以將它們轉讓給協力廠商。
  2. 客戶應確保:除了客戶根據本通則所享有的權利之外,協力廠商未被授予任何進一步的軟體使用權,並且,至少由本通則所產生的與軟體有關的義務是協力廠商必須履行的義務。在使用權轉讓給協力廠商的情況下,客戶有義務向協力廠商交出所有提供給客戶或由客戶創建的副本,或者擦除它們。如果客戶轉讓其使用軟體的權利,客戶也應將文檔移交給協力廠商。

24.6. 凡是未明確授予的軟體的所有其他權利,尤其包括軟體中商標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利,應歸博世所有。軟體的名稱,尤其是版權聲明、商標、序號等,不得刪除、更改或塗改。

25. 客戶合作和提供資訊的義務

25.1. 客戶負責其硬體和軟體環境符合軟體的系統要求;如有疑問,客戶應在簽訂合同前從博世和/或專業協力廠商獲得建議。

25.2. 使用軟體行為可能會影響或控制電子系統。因此,考慮到風險分析,軟體只能由合格的專業人員操作(如有必要,須安裝)。

25.3. 客戶應及時通知博世軟體中可能存在的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根據博世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資訊。客戶應允許博世訪問軟體,以便排除故障和糾正錯誤;根據博世的選擇,進行現場處理和/或遠端存取。

25.4. 客戶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軟體,防止未經授權的協力廠商訪問,特別是將軟體和文檔的所有備份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25.5. 博世有權檢查軟體的使用行為是否符合許可類型。為此,博世可能要求客戶提供資訊,並檢查帳簿和檔,包括客戶的硬體和軟體環境,從而獲得軟體使用範圍的詳細資訊。為此,在至少提前兩周發出通知後,博世應被允許在正常工作時間,進入客戶的營業場所。在可合理預期的範圍內,客戶應確保博世可進行審查,並應配合其審查工作。博世有權使用其在審查過程中獲得的所有資訊,但是僅用於審查許可證類型的合規性之目的。客戶可以要求由博世聘請專業保密的代理人在現場進行審查。審查費用應由博世承擔,除非審查結果表明客戶不符合許可證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承擔審查費用。

25.6. 如果客戶行為超出許可範圍,客戶應根據發現時有效的類似服務的總價格支付未付的報酬,外加相當於超出許可範圍價值10 %的違約賠償金。客戶可以證明違約金額。此外,客戶應立即停止許可範圍之外所有行為。

25.7. 如果軟體全部或部分無法正常運行,客戶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例如:通過日常資料備份、故障診斷、定期檢查資料處理結果)。除非客戶事先明確指出,否則博世可以假定,博世可能接觸到的客戶的所有資料都存在備份。

版本: 2024年01月